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勞保用品”)的管理,確保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有效保障員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預防職業傷害和職業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車間、崗位及全體在職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臨時工、實習生等)所需勞保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維護、更換、報廢及監督考核等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勞保用品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按需配備、規范使用、有效防護”的原則。公司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格的勞保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員工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
第四條 管理職責
第二章 勞保用品的分類與配置
第五條 分類
根據防護部位和用途,公司勞保用品主要分為:
第六條 配置標準
安全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及行業標準、各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風險評估結果,制定詳細的《崗位勞保用品配置標準表》,明確各崗位應配備的勞保用品名稱、型號、技術規格、更換周期及特殊要求。該標準表需定期評審和更新。
第三章 計劃、采購與驗收
第七條 需求計劃
各部門/車間每年底根據次年生產計劃、人員編制及《配置標準表》,編制本部門年度勞保用品需求計劃,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經審批后形成公司年度采購計劃。臨時或特殊需求需單獨申請。
第八條 采購
采購部門必須從具有相應生產或經營資質、信譽良好的合格供應商處采購。采購的勞保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安全標志),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禁采購和使用無證、假冒偽劣或過期產品。
第九條 入庫驗收
勞保用品到貨后,由倉儲部門組織安全管理部門、采購部門及使用部門代表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數量、規格型號、質量證明文件、外觀質量、安全標志等。驗收不合格的產品,一律拒收并按規定處理。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建立庫存臺賬。
第四章 保管、發放與使用
第十條 保管
倉儲部門應設立專用庫房存放勞保用品,庫房應干燥、通風、避光,符合產品儲存要求。不同類別物品應分類存放,標識清晰,防止混淆、損壞或失效。定期檢查庫存品狀況。
第十一條 發放
第十二條 使用
第五章 維護、更換與報廢
第十三條 維護
員工應做好個人領用勞保用品的日常清潔、保養和簡易維護工作,延長其使用壽命,保持防護效能。部分可重復使用的專業防護用品(如空氣呼吸器、安全帶等)應由專業部門或指定人員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維護。
第十四條 更換
勞保用品的更換嚴格遵循《配置標準表》中規定的使用期限或更換周期。達到下列條件之一時,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 報廢
失去防護效能、超過使用期限或國家明令淘汰的勞保用品,必須予以報廢。報廢品應由倉儲部門統一回收、登記,并采取破壞性處理等方式防止被誤用。嚴禁將報廢勞保用品再次發放或流入市場。
第六章 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 培訓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勞保用品知識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各崗位危害因素、所配勞保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維護、保養及應急處置等。新員工、轉崗員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部門及各車間安全員應經常性地對生產現場員工勞保用品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安全巡查和專項檢查范圍。對檢查中發現的不按規定佩戴、使用不當或使用不合格用品等行為,應立即糾正并記錄。
第十八條 考核
將勞保用品管理情況納入各部門及員工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體系。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如不按規定佩戴、人為損壞丟失、管理不善等,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紀律處分。對管理規范、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可根據國家法規政策變化及公司實際情況,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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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15 11:41:13